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0號
原告 湯毓汎
被告 藍暉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冠宜
法官古御詩
法官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佳穎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50號
原告 湯毓汎
被告 藍暉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易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冠宜
法官古御詩
法官黃柏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佳穎
中華民國1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