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重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重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六七號
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永建興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律師複代理人戊送達代收人甲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鈺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複代理人 孫則芳 律師
丁右當事人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上訴人應提出聲請使用執造之花費證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林金村~B2法官曾平杉~B3法官袁靜文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
法院書記官黃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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