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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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32號原告 林維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立紘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第77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798建號即門牌號碼桃園市○○市○○區○○○街00號2樓建物(下稱系爭房地),而原告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為2分之1。本院審酌系爭房地之內政部實價登錄網站資料,以及原告自陳其於民國111年10月4日以新臺幣(下同)400萬元購入系爭房地應有部分2分之1,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600元,扣除已繳納5,950元外,尚應補繳3萬4,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怡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14日
書記官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