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2年度岡簡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岡簡字第302號

原告 陳勇志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戴敬哲 律師

被告 洪根 (即 劉清標 之承受訴訟人)

劉育廷 (即劉清標之承受訴訟人)

劉怡伶 (即劉清標之承受訴訟人)

劉秋敏 (即劉清標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經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洪根、劉育廷、劉怡伶、劉秋敏為被告劉清標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劉清標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12年3月31日死亡,繼承人為洪根、劉育廷、劉怡伶、劉秋敏,有戶役政資訊親等關聯查詢資料、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其等迄今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為免訴訟延誤,爰依職權以裁定命如主文所示之繼承人承受本件訴訟程序,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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