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原小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原小字第39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吳苡彤

被告 楊佩珊 原住臺東縣○○市○○路○段000巷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2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被告送達不合法,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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