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原小字第39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吳苡彤
被告 楊佩珊 原住臺東縣○○市○○路○段000巷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6月29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被告送達不合法,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