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03號原告巨鑫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被告弘業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濟業 被告鼎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淵 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4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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