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54號上訴人 楊格 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 律師被上訴人 楊金龍 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複代理人 蘇若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再次履勘現場。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
書記官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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