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交重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原告 吳玉英
吳桂英 陳昌妹 陳昌生 吳民生 陳昌一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 律師被告 蘇少祥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基交簡字第101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李謀榮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