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63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3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33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務人 吳承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參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4年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10,000元,約定自94年1月28日起至102年1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6月20日止累計53,340元未給付,其中49,766元為本金;2,420元為利息;1,15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程志賓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633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承訓│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49766││6月21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