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石美英
呂芳青 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金定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10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同年月30日分別送達上訴人林石美英、呂芳青,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怡秀
法官趙彥強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95047臺東市○○路○○○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8日
書記官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