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交簡字第2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竹交簡字第26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錦樺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42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錦樺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至6行應更正「…不得停車,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觀之,亦無任何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將上開租賃小客車跨占外側車道停車,並熄火下車…」、第13行應補充「…等傷害。
嗣經警 在不知肇事者而到場處理時,陳錦樺在場表明其為肇事者,並陳述肇事經過,而就肇事經過自首接受裁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被告於肇事後,員警到場處理時,當場承認為肇事者,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見112年度偵字第16421號卷第15頁),是其所為核與自首之規定相符,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將車輛跨占外側車道停車之過失程度,及因其過失行為造成被害人所受傷害之情形,復未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警詢自陳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智識程度為高中畢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晏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廖宜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16421號被告陳錦樺男4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市○○街000號(另案於法務部○○○○○○○○執行強制戒治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錦樺於民國112年6月16日上午9時5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沿新竹縣竹東鎮中豐路2段東南往西北方向行駛,行經中豐路2段264號前時,本應注意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而依當時客觀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將上開租賃用小客車順向臨時停放於該處路肩,並熄火下車離去購物,其車輛左側前後車輪均已完全跨越路面邊線,車身佔用該處路段機車道約80公分,妨礙同向後方車輛之通行,適有 林以婷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同向後方行駛而來,見狀反應不及,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撞擊陳錦樺前揭停靠路邊之租賃用小客車左後車尾,林以婷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右側股骨幹開放性骨折、顏面撕裂傷約1公分、左手肘擦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林以婷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㈠被告陳錦樺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全部犯罪事實。㈡告訴人林以婷於警詢及偵訊中之指訴證明被告車禍肇事,致告訴人受傷之事實。㈢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生醫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證明告訴人因本件車禍事故受有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之事實㈣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及㈡、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各1份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27張佐證本件交通事故發生經過之事實。㈤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113年1月29日竹監鑑字第1120386955號函暨所附鑑定意見書(竹苗區0000000案)1份證明被告駕駛租賃小客車,跨占外側車道停車,影響行車安全,為肇事原因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錦樺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31日
檢察官陳子維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書記官吳柏萱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