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7127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葉紹明 債務人 蔡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85,665元,及其中:
㈠、新臺幣47,327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9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43,251元,及自民國95年8月3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395,087元部分,自民國95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㈣、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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