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О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肆公克(含袋重),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於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九八號),被告所持有並經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四公克(含袋重)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品,爰聲請裁定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是否屬於被告所有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四公克(含袋重)係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且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經核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卉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