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7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270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76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涉有強盜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惟查被告業於95年12月20日死亡,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資料查詢單各一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忠行
法官蕭胤瑮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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