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二九號
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曾傳珍 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並因兩造約定本院為管轄法院而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移轉本院,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銀元貳億貳仟萬元,折合新台幣陸億陸仟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佰貳拾萬元,折合新台幣陸佰陸拾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佰伍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珮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彭連喜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