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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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1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國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9,162元,及自民國95年7月3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16)加計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8,532元,及自民國94年9月15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101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百分之16)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即百分之16)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