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1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盧雅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敬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黃敬堯發支付命令事件,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本票壹紙,尚無從推知本件究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借款或票款?若係請求借款,則應釋明是否請求利息暨利率;若係請求票款,查票據號碼:CH230057之本票,並未載明發票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並依同法第11條第1項本文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故本件聲請人不得執此票據向發票人請求票款給付,應另釋明對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嗣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3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等,聲請人於106年
9月19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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