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20號原告 劉有漢 訴訟代理人 朱清雄 律師被告 蕭莞芹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複代理人 蕭汀玹 受告知人彰化縣社頭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蕭浚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玄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書記官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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