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8號

原告 莊信娟

上列原告莊信娟與被告 舒昕 予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7,7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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