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99號原告 詹曾 對祝
詹霐然 詹晨鋒 詹晨濱 訴訟代理人 古宏彬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義德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