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8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4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倪詠宜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裕桐 (原名 高裕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違約金新臺幣柒佰元,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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