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8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89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徐威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以本金新臺幣(下同)65,880元,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查狀附信用卡申請書約定之循環信用利息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9.8925」)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