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小字第392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湯雯欣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小字第392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9月12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
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建興
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捌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三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六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叁仟零伍拾叁元及其中本金新台幣肆
萬貳仟肆佰叁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
五月三十一日起,每月計付違約金新台幣叁佰元。但以六個月為
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萬貳仟零壹拾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