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得謙
鐘登科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舉發案確定前停止審判程序。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七一0號),茲查告訴人日商、日東工器股份有限公司所享有之本件新式樣專利權(新式樣第三八0五九號),業經被告依據專利法之規定,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有專利舉發申請書在卷可憑。因本件被告犯罪是否成立,以告訴人有無上揭新式樣專利權為前提要件,而被告既就告訴人之上揭新式樣專利權檢附事證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案,本件自宜在舉發案確前停止審判,爰依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準用第九十四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黃峻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