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624號聲明人 余靜媛 被繼承人 余忠信 (亡)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7條所定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
1項本文亦定有明文。故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被繼承人余忠信業於民國94年08月23日死亡,其死亡當時即繼承開始時之住所地,係在臺東縣延平鄉○○村00鄰○○00號,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被繼承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玆聲明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