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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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240號上訴人 王進榮 被上訴人 王彥斌
王輝耀 王賀 林龍湖 鄭垂朱 王陳米 王順鴻 王憶芬
王進益 王進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11月28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4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台抗14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5萬2323元(即原審原告起訴時就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7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
書記官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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