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撤緩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撤緩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撤緩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加重竊盜案件(95年度易字第3569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加重竊盜罪,前經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於民國96年1月16日判決(九十五年易字第三五六九號),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96年2月12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即民國96年4月10日(聲請書誤為96年2月2日)更故意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聲請書誤為竊盜罪),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於97年4月30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九十七年簡字第二八二號),減為有期徒刑三月,並已於民國97年5月13日確定,經核受刑人於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顯然緩刑對其難收矯治之效,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清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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