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0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4號

原告 張鳳嬌

被告 羅進榮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卓怡君

法官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書記官張慧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