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4號
原告 張鳳嬌
被告 羅進榮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卓怡君
法官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書記官張慧儀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竹北交簡附民字第4號
原告 張鳳嬌
被告 羅進榮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沛文
法官卓怡君
法官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書記官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