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53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53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24日下午2時22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李靜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玖仟玖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每月加計逾期手續費貳佰元。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李靜怡
           法 官王獻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
           書記官李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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