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973號
原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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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8,985元,應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
二、本件被告為丙○○亦或是雷諾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