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7年度中補字第19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中補字第1973號
原   告 甲○○
           2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8,985元,應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
二、本件被告為丙○○亦或是雷諾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
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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