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49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492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洪崇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崇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崇輝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六、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該等案件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非屬偶發性之行為,所犯各罪侵害之法益、罪質相同、附表編號3、6至7所示之罪,前已經定應執行刑,刑度受有相當縮減之優惠、各次犯罪時間間隔,並考量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及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等量刑因素,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本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附表:受刑人洪崇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共4罪)

犯罪日期

113年10月5日

113年9月26日

113年10月5日(4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6896、28819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0072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168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3555號

113年度簡字第3971號

113年度簡字第4151號(聲請書誤載為113年度簡字第896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30日

113年11月29日

113年12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29日

114年1月3日

114年1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802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719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89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字第4151號判決應執行拘役6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受刑人洪崇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3年9月25日

113年8月28日

113年10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4123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7637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476、502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28號

113年度簡字第3988號

114年度簡字第1035號

判決日期

114年1月8日

113年11月28日

114年3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4年2月12日

114年1月17日

114年5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885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178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671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035號判決應執行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編號6至7)

附表:受刑人洪崇輝定應執行刑案

   件一覽表

編    號

7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日期

113年10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476、502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簡字第1035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案  號

同上

確定日期

114年5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6715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1035號判決應執行拘役59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編號6至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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