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37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巨克安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94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1月9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6年2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林惠霞法官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美惠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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