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12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理人 周郁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倪哲鈞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自民國101年8月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利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此項裁定已於113年4月26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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