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14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4654號債權人 曾明貴 債務人鴻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鄭明蕙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例如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者,係指對該債權之訴訟管轄法院之所在地,亦即指該第三債務人住所或事務所所在地而言。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鼎力分公司(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存款債權,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沈郁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