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139號聲請人 陳賜得 即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之董事長
設住臺北市○○區○○街○○○巷○號4樓送達代收人 王至淳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相對人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
設住臺北市○○區○○街○○○巷○號4樓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交通部郵政總局以40年9月3日台字第996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冊第8頁第17號)。茲為配合相關法規修訂,及立法院第8屆第1會期交通員會第3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配合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第5屆第4次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經主管機關交通部以102年8月12日交郵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准在案,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前開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捐助及組織章程、交通部核准變更函、第5屆第4次董事會議紀錄、章程修正對照表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變更財團法人台灣郵政協會捐助及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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