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02號原告湧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勅令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吳金良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02號原告湧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勅令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吳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