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71號上訴人 余寶蘭 被上訴人 鄭績凱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2年4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8日裁定,請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13日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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