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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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丙○○原告乙○○被告丁○○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秀貞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