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853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劉唐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貳佰捌拾陸元,及自一百一十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二計算之利息,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年六月六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劉唐文於民國107年09月0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0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參證物一﹞。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0年05月0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