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08號聲請人 鍾乙玄 非訟代理人 吳瑞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賜評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欲聲請拍賣之不動產為何(請就不動產地號一一條列)。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賜評之繼承系統表、所有繼承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向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查詢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結果函。
三、請提出 陳斌展 將本件抵押權擔保之債權讓與鍾乙玄後,已將債權讓與之事通知陳賜評或其繼承人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送達回執)。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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