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68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68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6867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葉弘杰 (歿)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債務人於執行聲請前死亡,有戶籍資料一紙在卷可稽,核其情形屬無從補正,依首開規定,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范文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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