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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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308號原告茂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永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妍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妍安再生能源有限公司、綠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均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0萬7,3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萬4,328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萬3,8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