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建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建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上字第23號上訴人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許永穆 上訴人耐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宣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均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各提起上訴。核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耐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各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97,815元、11,369,538元,應各徵第三審裁判費46,050元、168,084元而未據其等繳納。又上訴人各提起上訴,均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郭慧珊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書記官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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