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交易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交易字第10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世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83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杜世麟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杜世麟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上午7時50分許,在屏東縣○○鄉○○路「99五金行」前,跨坐在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倒車時,本應注意後方人車動態,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且道路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顯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 伍怡如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機車○○○鄉○○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至該處,因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致伍怡如人車倒地並受有嘴唇挫擦傷、左膝挫擦傷、右足挫擦傷等傷害。詎杜世麟於肇事後,明知伍怡如已受傷倒地,竟未留在肇事現場救助傷者並等候警方到場處理,另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逕行騎乘上開機車逃離肇事現場(肇事逃逸部分,另以簡易判決處刑)。嗣經警調閱「99五金行」內之監視畫面並查訪附近居民後,始悉肇事者為杜世麟。因認被告杜世麟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嫌,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告訴人伍怡如於104年1月26日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6頁)。
依照首開說明,本件被告過失傷害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孫少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