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1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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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8170號債權人 張碧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周小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三筆借款金額為何?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㈢陳報債務人約定清償期為95年9月30日之釋明資料。
㈣確認利息起算日自95年9月13日、95年9月13日、95年9月21
日起算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利息應自約定清償期翌日起算)㈤提出債務人周小平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㈥提出債務人住居於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處之相關釋明
影本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廖碩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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