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340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意思表示之通知(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讓與通知函)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6年8月2日將其對相對人所有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5年度票字第6403號民事裁定所示之債權,全部讓與聲請人,聲請人乃以信函將前開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對相對人之現在戶籍地址為送達,惟該信函因「招領逾期」為由被原件退回,足認相對人應受送達處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5年度票字第6403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書、退件信封(以上均為影本)相對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雖設籍於新竹縣○○鎮○○路○○號,惟聲請人向上址寄發掛號信函卻以「招領逾期」為由遭退回,此有退件信函及相對人戶籍謄本附卷可憑,且經本院依職權函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派員查訪,證實現址為第三人 曹永憲 居住,其稱相對人一年多前搬走,此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99年8月23日竹縣東警偵字第0990014234號函在卷可佐,是堪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相對人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合於前開公示送達要件,其公示送達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