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16583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元元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6
法定代理人 陳俊成
樓之6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下午三時
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