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54號上訴人 温珮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福舜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103年度訴字第105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參拾參元。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福舜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於上訴時並未繳納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請求之建物及土地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086,088元,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第二審裁判費32,536元。因上訴人於原審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是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97元、第二審裁判費32,536元,合計32,833元。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謝明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