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5號原告 林麗華 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振益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4,9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扣除原告聲請調解繳納之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9,2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2日
書記官林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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