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060號
原告 劉明 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瑩如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書記官魏慧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1060號
原告 劉明 上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瑩如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呂憲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3日
書記官魏慧夷